您的位置: 首页 >综合动态>中心动态>详细内容

【防疫】隐瞒情况传染他人 必须依法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0-02-05 信息来源:市疾控中心 【字体:

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1月24日,常德市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中,隔离治疗患者、严格限制密切接触人员是避免疫情传播的关键措施之一。

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的潜伏期最长可达14天,且潜伏期也可能具有传染性,甚至出现了一些无症状的感染者。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疫区接触史、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更是成为疫情防控的必要信息。主动坦诚自己的疫区接触史,如实向流调人员回答发病前后的接触史、曾经去过的场所、乘坐的交通工具、发病时间、发病过程、就医情况等所有细节信息,是每个人在疫情防控中应尽的法律责任。

然而,不是所有的人都能主动、诚实提供相关信息。在疫情防控处再关键时刻,一些人出于各种心理,有的担心受到歧视,有的心存侥幸,有的对传染病无知和对法律无畏,就医时故意隐瞒自己的疫区接触史;面对流行病学调查人员的询问时不主动配合甚至拒绝回答,给当前疫情防控带来严重影响。这些人有可能成为流动的传染源,将疾病传染给家人、朋友、同事和他人,造成疫情传播、暴发和流行。

瞒报传染病相关信息是违法行为。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已经出现了很多隐瞒病情或疫区接触史的案例,不仅被人唾弃,更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伤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都有明确规定,因瞒报造成他人感染要赔偿,造成传染病传播是犯罪。对不履行法律义务,不遵守有关规定,故意隐藏信息,造成疫情传播扩散,将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碍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伤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