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实施办法
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14号)关于“对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实行临时性救助措施,适当补助有关医疗费用”的精神,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经费,对符合治疗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提供医疗救助。为了保证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工作顺利开展,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与目标
(一)原则。依据低费用、广覆盖、优服务的原则,认真执行《湖南省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技术方案》(以下简称《技术方案》,见附件2),在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自愿的前提下,对符合外科手术救治条件的病人及时实施外科手术治疗救助,符合内科救治条件的患者分期分批进行内科治疗救助,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目标。对符合治疗救助条件的现症晚期血吸虫病患者,通过系统治疗,改善患者临床症状,提高生活质量。
二、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和审批
(一)申请治疗救助对象。
符合《技术方案》中晚期血吸虫病诊断和治疗救助标准的农民(包括渔、船民等)和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岗、失业人员和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经省、市、县级血吸虫病专科医院和定点医院确诊,并经省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技术专家指导小组审核认可且户籍在湖南省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
(二)治疗救助申报程序。
患者本人向当地血防站提交治疗救助材料,包括救助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近期照片。当地血防站依据晚期血吸虫病患者登记册等资料和《技术方案》的诊断标准,对提出申请治疗救助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进行初步核实后报县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审批。
(三)治疗救助对象的审核。
1、县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以《全省晚期血吸虫病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中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名单和有关信息进行审核。
2、对新发现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须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逐级上报省血防办后,由省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救助技术专家指导小组定期审核,经认可的患者资料,由省血吸虫病防治所输入信息系统。
3、县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审批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救治申请时,一律以信息系统中的信息为依据。
三、住院管理
(一)患者持经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审核后的救治申请表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可选择定点医院办理入院手续。任何定点医院不能强行截留患者。
(二)定点医院在患者办理入院手续前,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有关政策和事项,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办理入院手续。
(三)定点医院应按照《技术方案》的规定,结合湖南省医疗项目收费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限制补偿的诊疗项目范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品目录、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湖南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指导用药目录、湖南晚期血吸虫病患者住院检查项目等,根据病情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原则上使用常规检查和甲类药;实行“一日清单制”,并由病人或其家属签字认可。
(四)治疗期间出现意外情况或严重并发症,应及时按照诊疗规范和操作规程处理,必要时可请上级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技术专家指导小组会诊。
(五)患者出院时,经治医生应认真交待出院后的注意事项。
四、治疗救助经费使用及管理
(一)补助标准。
1、内科治疗:侏儒型及轻、中度腹水者不超过3000元/人;晚血门脉高压并发上消化道出血且无外科治疗手术指征者以及顽固性腹水者、门脉高压症并肝性脑病者、门脉高压症并肝肾综合征者不超过6000元/人。每位患者每个年度只可享受一次治疗救助费用补助。
2、外科治疗:单纯性巨脾切除术者不超过 6500元/人;脾切除术+贲门周围血管离断术、上消化道出血手术者不超过7500元/人;结肠增殖型手术者不超过5000元/人。
(二)报账程序。
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院直接从治疗费用中予以减免,然后由财政部门将救助款项直接拨付给定点医院。定点医院将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介绍信、对治疗救助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诊断依据的相关证明文件、原始病历、费用清单和申请表报所在市或县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由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组织专家对每例患者的治疗方案及实际医疗费用等进行审核后送省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技术专家指导小组,专家指导小组审定后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按审定结果和相应标准及时将救助经费拨付给定点医院。
(三)注意事项。
1、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补助经费要严格执行补助标准,实际治疗费用在补助标准以内的实报实销,超范围用药由患者自负。晚期血吸虫病患者的治疗救助要严格按照《技术方案》执行,保证治疗质量,同时要厉行节约,杜绝不合理费用发生。 2、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要加强对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和挪用。 3、在审核治疗方案和治疗费用时发现方案、费用不合理的,其不合理的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不予拨款补助。
4、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费用中已纳入治疗救助补助经费范围的费用,不得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中报销。
5、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和定点医院要采取张榜和网上公布等形式,公示享受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的人员名单和补助费用,接受社会监督。
五、资料管理
定点医院必须妥善保存每例享受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患者的诊断结果、检验检查凭证、病历、医嘱、病程记录、处方、费用清单等病案资料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的相关证明,以备查验。做到一人一档,实行专人保管和计算机管理。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负责定期对将本辖区内救治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的有关信息汇总后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汇总后定期报省血防办。 六、组织管理
(一)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项目实施方案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
(二)民政部门对因患晚期血吸虫病(含巨脾型、腹水型、结肠增殖型、侏儒型晚期血吸虫病患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城市居民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家庭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按规定享受当地政府其他救助政策。
(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负责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对在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进行告知,及时发现未在册晚期血吸虫病患者,为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提供优质服务。各定点医院要加强与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和基层血防站、乡镇卫生院的沟通与联系,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要加强组织与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安排病人检查和治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定期对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血防办)和同级财政部门提交专题报告。 (四)市、县可分别成立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专家技术指导小组,对定点医院进行评估、培训业务技术骨干、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和处理、对定点医院确诊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进行抽查(核实诊断)和进行医疗质量监督。 (五)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血防办)、血防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的政策,使群众和患者了解救助政策和程序。 (六)加强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治疗救助工作的督查。要建立明查暗访、进村入户与救助对象面对面访问核实、深入定点医院抽查等核查机制,市级组织抽查数不少于救助治疗数的30%、省级组织抽查数不少于救助治疗数的20%。核查情况须登记在案。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发现弄虚作假等重大违规行为的,必须严格追究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