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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疾控中心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1-05-31 信息来源:市疾控中心 【字体:

为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监督,规范依法行政行为,保护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责任追究的范围:本中心工作人员在依法办事过程中,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集体的利益造成损害,按规定追究其行政过错责任。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做到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

第三条 责任追究的依据:追究行政责任,以行为人主观过错和客观原因造成过错以及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程度为依据,界定行为人责任大小,明确责任追究的处理办法。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受到责任追究:

1、对应该公开的内容没有公开的、未及时公开的、公开内容不实的、未按规定范围进行公开的。

2、符合办理健康证法定条件而不予颁发的,或者不符合颁发健康证的法定条件而予以颁发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政务公开项目。对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抵制、顶着不办;擅自提出额外的条件和要求,在办事中索要或收受贿赂、吃拿卡要的。

4、其它有过错的工作行为。

第五条 责任划分:

1、未经领导审核批准,而擅自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工作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领导审核批准后,作出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的工作行为的,由批准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第六条 追究过错责任,应对有关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免谈话或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改正。

 2、影响政务公开工作正常开展的,性质严重,影响较坏,群众意见较大的,要依据事实和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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